第38條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