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40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40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