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舉辦測驗、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但每期測驗人數,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三十小時訓練時數,不包含測驗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