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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參加第七條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第七條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第七條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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