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母法 第13條 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前項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