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10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及開業 第10條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遷移地之主管機關於接獲原登記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