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