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時,得就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殘餘部分,同時申請收回。
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機關得予拒絕。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除依前項規定,與被徵收之土地同時申請收回外,不得單獨申請收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