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遷移費;原核准之該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案,依法定程序報請廢止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