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就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