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2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 第四節 使用管理登記 第155-2條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前項約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其登記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