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條文:第154~155條(共 2 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全文 第154條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第155條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