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 第四節 使用管理登記 第155-3條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