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 第四節 使用管理登記 第155-1條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