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18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二編 地籍 第18條 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