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34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4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