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28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8條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