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26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6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送協會轉呈主管機關,並分送社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