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