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