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