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