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9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9條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