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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
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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