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三章 工業會 第44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