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56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業會 第56條 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業會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工業會如僅有工廠會員者,其所派之代表名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