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 第51條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
- 第52條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 第53條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 第54條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
- 第55條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
- 第56條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
- 第57條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縣(市)工業會之…
- 第58條工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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