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之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