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2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2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