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52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九章 政治團體 第52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