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6-1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九章 政治團體 第46-1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