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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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 第45條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 第46條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前條第…
- 第46-1條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所…
- 第47條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 第48條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第49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 第50條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 第50-1條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 第52條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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