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6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九章 政治團體 第46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