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母法 第4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