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一般替代役之徵集權責,區分如下:一、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訂定徵集日期、梯次、地點。二、主管機關策訂徵集及輸送計畫。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四、鄉(鎮、市、區)公所將替代役徵集令於徵集前十日,送達一般替代役役男。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