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5條 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地公所依兵籍表(一)及兵籍表(二)作成役籍表(一)及役籍表(二),並登錄於相對應之資訊系統。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一份送存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隨同役男交接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新屬役籍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