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7條 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