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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並應依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按時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
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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