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