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