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