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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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