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