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