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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1條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1條
法規: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條
本規則依
替代役
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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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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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
第4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
第5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
第7條
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時數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第8條
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第9條
替代役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或宿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依相關准假權責核處。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准假權責,由需用機關依業務需要定之。
第12條
本規則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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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