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1條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