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