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