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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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