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