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緩召 第19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指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行動,不符常備役體位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前項人員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核准;已接獲召集令者,向召集單位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